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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團體法解釋
卷期:第658號 本次: 日期:1940/1 刊名:台灣教會公報 頁數:7-8
篇名:宗教團體法解釋 [ Chong-kàu thoân-thé-hoat kái-sek ]
作者:顏春和 Gân Chhun-h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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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團體法解釋

(接11月號第6面)

(台南:顏春和)

194001 658號p.7-8

(7)監督規定。

A. 教義上的違背。宗教團體,仔是教司所宣佈的教義,儀式,行事若有妨害安寧秩序,或是違背做神明的義務的時,主務大臣會得共伊制限,禁止,教師的業務停止,仔是宗教團體的認可取消(第16條)。一條是宗教上的活動有患著憲法第28條,就是信仰自由的原則的制限條件,的制裁規定。對這個取分若有不服的,通出訴佮訴願。

B. 命令,規則的違反。宗教團體,抑是佇彼個機關的人若有患著法令,教規,教會規則,仔是害著公益的時,主務大臣的得共伊取消,禁止;命令伊解任,或是停止伊的業務(第17條)。對這個取分猶原會得出訴佮訴願。

C. 報告佮調查。主務大臣對宗教團體若有必要的時,會得要求報告佮實況的調查(第18條)。這條是予主務大臣有調查的權對按呢通預防濟濟宗教上的弊害。

D. 權限委任。主務大臣照命令所定著的範圍,會得將伊的權限的一步委任地方長官(第19條)。命令大概是講,本法第16條18條的文部大臣對是院,教會,仔是教司的監督權限通委任地方長官設法對破產以外,債權者袂得差押遮的物。教會財產tâi-tiùⁿ所登錄的寶物也是按呢(第21 條)。再來民法所禁止的是干焦禮拜咧用的物若定,厝佮地無禁止。這條是欲擴充彼個範圍。

E. 租稅的免除。照命令定的範圍,宗教團體毋免揀稅,也有免除教會境內的土地的地租,總是用錢稅的無這個特點。

市,家,庄遮的公共團體,袂用得對宗教團體課地方稅 (第22條)。這是經濟上的法,因為文部省較袂通知逐教會,仔是地方的教師的所做,地方長官較知影。再來是巡查咧取題,今是歸佇地方長官。

(8)保護,特點。

A. 訴願。第11調第2項,第16條佮第17條的主務大臣,仔是地方長官的取分有不服的時,會得訴願,為著設立認可取消的取分,若有人掠按呢做違法受著損害的,通對行政裁判所出訴,若是有出訴是袂得閣訴願(第20 條)。訴願就是對文部大臣請求伊閣重審查伊所取分的,向望伊取消,仔是變更彼個取分,或是回復原狀的手續。行政訴願是對彼個取分有受損害的,通對行政裁判所提出訴願的手續,這個裁判所佮普通的法院無同,是為著行政上的分爭來設的,只有佇東京一間若定。

B. 差押的禁止。宗教團體所有的公眾禮拜用的厝佮地,照命令定著的範圍,除去用抵當權(胎權),職權(典權)佮特點,因為遮個攏毋是營利的團體,收入是對贈財獻金,欲做宗教上活動的資源。也命令所限定的就是教會所有必要的厝佮地,儀式上著用的土地,埕園遮的一切。卻再來也有免稅的特點,總是範圍有嶄然較狹,對這條予伊範圍加真闊。

待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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