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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團體法解釋
卷期:第659號 本次: 日期:1940/2 刊名:台灣教會公報 頁數:10-11
篇名:宗教團體法解釋 [ Chong-kàu thoân-thé-hoat kái-sek ]
作者:顏春和 Gân Chhun-h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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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團體法解釋

(接1月號第7面)

(台南:顏春和)

194002 659號 p.10-11

 

[等號對第(7)項監督規定的D以下有印錯,所以閣登載出]。

  D. 權限委任。主務代神照命令所定著的範圍,會得將伊的權限的一步委任地方長官(第19條)。命令大概是講,本法第16條18條的文部大臣對寺院,教會,抑是教師的監督權限通委任地方長官設法。因為文部省較袂通知逐教會,抑是地方教師的所做,地方長官較知影。在來是巡查咧chhú-thê,今是歸佇地方長官。

  (8) 保護,特點(tián)。A. 訴願。第11條第2項,第16條佮第17條的主務大臣,抑是地方長官的處分有不服的時,會得訴願,為著設立認可取消的處分,若有人掠按呢做違法受著損害,通對行政裁判所出訴;若是有出訴是袂用得閣訴願(第20條)。訴願,就是對文部大臣請求伊閣重審查伊所處分的,向望伊取消,抑是變更彼個處分,或是回復原狀的手續。行政訴訟是對彼個處分有受損害的,通對行政裁判所提出訴訟的手續,這個裁判所佮普通的法院無同,是為著行政上的紛爭來設的,只有佇東京一間若定。

  B. 差押的禁止。宗教團體所有的公眾禮拜用的厝佮地,照命令定著的範圍;除起用抵當權(胎權),職權(典權)佮對破產以外,債權者袂得差押遮的物。教會財產tâi-tiùⁿ所登錄的寶物也是按呢(第21條)。在來民法所禁止的是干焦禮拜咧用的物若定,厝佮地無禁止。這條是欲擴充彼個範圍。

  C. 租稅的免除。照命令所訂的範圍,宗教團體毋免抾稅,也有免除教會境內的土地的地租,總是用錢稅的無這個特點。

市,家,庄遮的公共團體,袂用得對宗教團體靠地方稅(第22條)。這是經濟上的特點,因為遮的攏毋是營利的團體,收入是對贈財獻金,欲做宗教上活動的資源。也命令所限定的,就是教會所有必要的厝佮地,儀式上著用的土地,埕園遮的一切。卻在來也有免稅的特點,總是範圍有嶄然較狹,對這條予伊範圍加真闊。

第2章:宗教結社

(1)意義。本法第一條所指的宗教團體以外,為著宗教的教義宣佈,儀式的執行遮的目的來聚集的繼續tek團體,本法共伊看做宗教結社,在來是叫做類似宗教團體。對實質上來看,是佮第一條所指的宗教團體無有各樣的所在;若是對法律上來看,有幾若點無同,就是:(a)宗教團體的設立是認可主義,若是宗教結社是kài-chhut主義,(b)宗教結社袂通做法人,(c)宗教結社無免租,免稅佮其他保護的特點。

(2)設立宗教團體以外,為著宗教教義的宣布佮儀式執行的目的來組織結社的時,代表者著制定規則,佇十四日內著對地方長官kài-chhut;kài-chhut的事項欲變更的時也著按呢。結社的規則著記明七個事項(詳細省略第23條)。這條是已經設立了後的事務tek手續規定,設立是自由毋免受認可,所以也無設立認可的取消。

(3) 佈教者。宗教結社著隨時將所屬的佈教者的名,住所,對地方長官kài-chhut;變更的時也著按呢(第24條)。這條是為著chhú-thê的必要來設的。

(4)監督規定。關係宗教結社,代表者,抑是佈教師遮的事欲准用第16到18條佮第20條的規定(第25條)。十到18條是監督的規定,第20條是行政處分的規定。這是因為宗教結社,猶原著受監督chhú-thê佮宗教團體無有各樣的所在。所以地方長官會得共伊處分,對這個處分會得訴願佮提出行政訴訟。總是宗教結社無認可的取消,所以若患著安寧秩序的時,是照治安警察法第8條內務大臣共伊處分禁止,對這個無路通訴願,抑是行政訴訟。

(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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